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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2017年03月07日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网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保障校园网的正常安全运行和信息交流的健康有序,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以及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提供信息服务,按照《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石油大学校园网是学校重要的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重要依托平台,也是学校对外宣传联系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并配备一名信息管理员负责处理网络信息方面的日常工作。管理员变更应及时告知信息中心。 

第四条  校园网网上信息的审核、发布、维护、监控实行分级负责制。宣传部负责学校主页新闻类栏目的信息审核、发布及维护;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主页通知公告、文件、会议类栏目的信息审核、发布及维护。各二级单位在学校主页发布重大事件的通知、公告或链接,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请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信息内容的时效性对本单位负责的网站和栏目在1—6个月内必须更新一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各单位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  配备网站服务器的单位,服务器由本单位负责管理,信息发布由本单位信息主管领导负责;没有独立服务器的单位,由信息中心为其开设独立的信息存储空间存放网站,单位通过书面申请获得网站管理帐号及密码,可在局域网内登录上传、修改网站内容。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的新闻快讯类消息可在学校主页的基层动态、通知公告等栏目中发布。二级单位信息管理员负责登录帐号和密码的管理。 

第九条  校园网公共信息的监控(如书记、校长信箱,各类应用系统交互式论坛),分别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保卫(部)处、信息中心共同负责,校园网上有害信息的处置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不得进行商业广告推广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制作和传播不良有害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违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煽动罢课、罢餐、游行集会,影响校园稳定安全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三条  校园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若发生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行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栏目负责单位自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校园网网上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西油校信〔2003〕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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