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快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西安石油大学通讯业务管理规定

2013年03月01日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通讯服务管理,保障学校通讯业务正常有序、畅通运行,特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中心是学校通讯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校内固定电话业务,代理移动电话及增值业务,移动通讯基站的建设规划与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建设的通讯管道、管沟等属于学校资源型资产,任何单位使用、占用须经主管部门论证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而随意占用的均视为违章,通讯部门有权予以拆除。

第四条  校内电话通讯线路由学校统一规划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通讯线路,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架设者,通讯业务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拆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条  固定电话号码资源归学校所有,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凡安装、迁移、转让、拆除电话业务的,都必须到通讯业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转让、继承。通讯业务部门不受理并机业务。

 第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学校固定电话的统计结算和话费收缴工作,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结算缴纳话费,超过三个月无故不缴者,信息中心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  通讯电缆、电线以及电话终端设备是保障学校信息畅通的基础,师生有爱护和妥善使用的义务,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切断、拆卸通讯线缆和设备,校内通讯设备、设施;电话线路、电话机故障统一由通讯业务部门管理维护。

 第八条  电话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资料个人的隐私,通讯部门不受理非户主单位或个人查询他人资料的服务。 

 第九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所有进入学校开展业务的通讯服务商进行资质审查和业务管理,对未经许可在校内开展通讯业务的,将对其敷设的线路及安装的设施进行拆除。

第十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执行。

 

 


上一条:西安石油大学电子邮件管理办法 下一条:西安石油大学外语听音系统管理细则

关闭
移动校园APP
西石大微信企业号

版权所有©西安石油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网络和数据中心

技术支持:西安石油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网络和数据中心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电子二路东段18号西安石油大学

邮编:710065

email:xxzx@xsyu.edu.cn